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桃園市楊梅區某部隊入伍接受新兵訓練,未料卻在餐廳用餐時,不滿班長糾正竟當眾出手猛推班長右胸、右肩,對方重心不穩摔倒受傷,導致臉部、手臂與臀部等處擦挫傷勢,桃園憲兵隊移送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強暴上官罪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理時,並與班長協商分期賠償1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強暴上官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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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調查,21歲的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進入位於楊梅區陸軍步兵新兵訓練役,接受為期4個月義務役,8月22日中午12時許,吳男在營區餐廳準備用餐時,不滿中士班長糾正,竟當眾徒手猛推班長右胸及右肩,導致班長重心不穩跌坐在地,導致其右側顏面部挫傷合併頭暈、右手腕挫傷、雙側臀部挫傷、右側肩部疼痛等傷,後來經連長等幹部將吳男壓制並推至牆角,立即回報監察官與保防官,桃園憲兵隊調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前科,被告於案發時是現役軍人,本應遵守法紀,然其竟僅因細故即恣意對上官施暴,損及部隊團結、領導威信,嚴重影響部隊領導統御及軍隊紀律維護;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而同意賠償被害人新台幣10萬元,迄至目前為止均有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且已賠償被害人1萬5000元,犯後態度尚可,審結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強暴上官罪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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