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散布飛機「詐」彈最重判5年以上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30日起施行,散布「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後果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9日上午10點,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發布會,介紹《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解釋》制定背景緣於近年來各地陸續發生一些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有些是為了勒索錢財,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是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洩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嚴重影響機關、企業單位及人民生活秩序。

▼大陸僅於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內,就發生6起「詐」彈威脅民航安全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下圖為示意圖。(圖/東森新聞)

孫軍工指出,《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深入調研,全面收集案例,對過去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經驗,經反覆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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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一條明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大陸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釋》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6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二、影響飛機、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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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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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解釋》,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或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訊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等,應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對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重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妨礙國家重大活動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將加重處罰。

大陸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恐怖訊息訂有刑責,但條文中所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有認定標準不夠具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制定出台上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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