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埤鄉前現任鄉長慘了!私用機要官職詐領薪資 檢起訴求重刑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新埤鄉前任鄉長林志成及現任鄉長潘和源違反法令任用機要人員,並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等罪,屏東地檢署今(25)日依貪汙罪起訴,檢方認林、潘兩人身為民選之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本應恪盡職守,並遵守國家法令,卻濫用鄉長之人事任用及調度權限,恣意以職務調換、薪資補貼之方式詐取公款及圖他人私利,實屬不該,且迄今就其犯行仍全盤否認,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均請從重量刑,以昭炯誡。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起訴書指出,林志成、潘和源兩人,為新埤鄉前、現任鄉長,賴姓男子於106年間起至113年3月31日為鄉公所秘書;何男自109年4月24日起至112年1月6日為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臨時人員,惟奉林志成之命實際從事機要課員工作;潘男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3月18日為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臨時人員,惟奉被告潘和源之命實際從事機要課員工作;被告陳男自109年4月17日起至111年7月31日及自111年12月25日迄今,各為前後任鄉長即被告林志成、潘和源進用之機要課員,惟其實際在鄉公所殯葬暨宗教管理所辦理相關行政文書及環境清潔工作。

林志成擔任鄉長期間,適逢原機要課員屆齡退休,其欲進用何男為機要課員,惟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但因只有國中畢業且未有相關職務經驗,不符合上開機要人員進用之規定,僅得以臨時人員聘用。

另陳男因符合上開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之進用資格,倘進用為薦任課員,則可領取較臨時人員高約新臺幣1萬6,000元之薪資。

詎林志成及何、賴、陳均明知上開規定,且知悉該鄉公所機要課員職務將由何男實際擔任,陳男僅辦理殯宗所相關行政文書及清潔工作,並無襄助機關長官從事機要事務,竟共同意圖陳男、何男不法之所有,由林志成授意賴男,於109年4月間,指示不知情之時任人事管理員製作機要課員進用陳男為薦任六等課員之不實派令,經賴男核稿,林志成核定後,提交銓敘部送審審定陳男為該鄉公所課員。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自109年5月至111年7月間,按月製作機要課員薪資3萬7,000元至3萬9,000元不等,及109至111年度考績及年終獎金之不實薪資印領清冊,如數核撥陳男前開機要課員之薪俸。林志成另於109年4月23日核定僱用何男為臨時人員(每月薪資2萬3,800元),再由陳男於109年5月至111年7月間,於每月薪資入帳後之不詳時、地,自其薪轉帳戶提領薪資差額即現金1萬3,000元朋分予何男,剩餘薪資差額約3,000元則留為其配合詐領薪資之報酬,年終與考績獎金之分配方式則係陳男與何男領取之年終獎金相加後平分,另因臨時人員並無考績獎金,故由陳男將其受領之考績獎金與何男平分。以上開方式總計詐得60萬8,672元,何男從中分得43萬5,500元,陳男從中分得17萬3,172元。

潘和源於當選鄉長後,欲進用潘男為機要課員,由於潘男不符合上開機要人員進用之規定,僅得以臨時人員聘用,另陳男因符合上開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之進用資格,倘進用為薦任課員,則可領取較臨時人員高2萬餘元之薪資。

潘和源等4人知悉鄉公所機要課員職務將由潘男實際擔任,陳男僅辦理殯宗所相關行政文書及清潔工作,並無襄助機關長官從事機要事務,竟意圖為陳男、男不法之所有。

由潘和源授意賴男於111年12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人事管理員製作機要課員進用陳男為薦任六等課員之不實派令,經賴男核稿、復由潘和源核定後,提交銓敘部送審,使不知情之銓敘部相關人員及權責長官均陷於錯誤。

自112年1月至113年3月間,按月製作機要課員薪資4萬3,000元至4萬5,000元不等,及111年度考績及年終獎金之不實薪資印領清冊,如數核撥陳男前開機要課員之薪俸。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潘和源另於112年12月30日核定僱用潘男為臨時人員(每月薪資2萬6,400元),再由陳男於112年1月至113年3月間,於每月薪資入帳後之不詳時、地,自其薪轉帳戶提領薪資差額即現金1萬4,000元朋分予潘男,剩餘薪資差額約6,000元則留為其配合詐領薪資之報酬,年終與考績獎分配方式則係陳男與潘男領取之年終獎金相加後平分,另因臨時人員並無考績獎金,故由陳男將其受領之考績獎金與潘男平分。陳男、潘男以上開方式總計詐得38萬8,400元,其中潘男從中分得25萬4,500元,陳男從中分得13萬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