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高雄經營清潔公司的吳金福、鄂昭惠夫婦,聯手性侵員工的未成年女友,鄂女被控抓住被害人的手,讓吳男性侵得逞。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強制性交罪判鄂女7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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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金福的部分,在二審時被判11年11月,因未上訴而確定;鄂女的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她身為女性竟為虎作倀,與丈夫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致被害人一再當庭哭泣,維持原審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98年(2009)8月間,吳男雇用家住屏東縣的同志董女,擔任打掃和派發傳單等工作,因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吳男提供2樓住處,供董女及其年僅16歲的同性女友居住。
吳男竟趁董女外出分派傳單、打掃時,性侵被害人得逞,並恫嚇她不能讓董女知道,「會找妳們麻煩」。幾天後的同月底,吳男與鄂女夫婦又趁董女外出工作時,在少女面前口交活春宮,並由鄂女壓制被害人在地玩3P,吳男性侵得逞再度出言恐嚇。
幾天後,董女因吳男不支付薪水,辭職回屏東,發現女友以香菸燙手、拿刀片割腕,及服用大量感冒藥等自殘行為,追問下才查出內情,並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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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與鄂女在審理時皆否認犯案,但被害人指證吳男身上刺青、下體入珠等性特徵明顯相符,以及鄂女胸部大小不一等私密特徵,且提及遭強迫過程當庭哭泣,激動到無法繼續陳述,法官認定被害少女遭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