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桃園前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被起訴,桃園地院27日晚間裁定2800萬元交保。媒體人黃揚明分析,檢察官是從「橡皮筋」證明鄭文燦動過那500萬元,「檢察官用這一點很精彩,這麼細的細節證明鄭文燦知情」,除此之外,起訴書裡還有一個「謎」,這也是為什麼檢察官後來會認定鄭知道案子要被偵辦了,所以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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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嫌在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於「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27日被桃檢依貪汙罪起訴並求處12年有期徒刑。桃園地院同日晚間裁定2800萬元交保,鄭文燦的人馬在1小時內湊齊保釋金,鄭本人則在28日清晨5點02分踏出桃院,離開時不發一語、快速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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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黃揚明27日在政論節目《大新聞大爆卦》中提到,桃園檢方不採信鄭文燦的說法有2個原因,首先是檢方當初問得很清楚,關於錢的包裝,從銀行提領出來一定會有封紮現金的紙,每10萬元1紮,500萬元進去是這樣包的,如果鄭文燦說他都不知道,理論上這筆錢應該原封不動交還,連包裝都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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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揚明表示,但在檢方的新聞稿中,後來交還的500萬元以及600萬元政治獻金,都是用橡皮筋綁的,包裝不一樣,「所以至少表示500萬你(鄭文燦)動過嘛,不是拿原封不動的500萬還回去,你是另外拿了500萬還他(廖俊松),還有那個600萬還他」、「檢察官用這一點很精彩,這麼細的細節證明鄭文燦知情」。
第二個原因,黃揚明指出,起訴書裡還有一個「謎」,有一次鄭文燦與廖男通了電話,之後有很長一段時間不通話,可是某一天他們見面的時候,鄭就跟廖說「你被監聽了」,被監聽的人反而不知情,這也是為什麼檢方認定鄭是因為知道這個案子要被偵辦,所以才還錢,不是因為良心發現,鄭只是為了避免自己捲入這個案件。
黃揚明說,這起案件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司法黃牛」,因為被告被監聽了,他就去找律師,律師說可以幫忙處理,但收費30萬元,沒想到根本沒有用,所以這裡面還有案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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