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曾在某社區擔任保全,今年2月間有民眾撿到一張簽帳金融卡送交警衛室,他卻拿著金融卡到超商買便當,因而挨告。雖然阿強表示,自己是因為遭到公司欠薪,已經4天沒吃飯才會這麼做,但還是被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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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原本在某社區擔任保全,今年2月間有民眾撿到一張金融卡並送交警衛室,由於持卡至商店小額消費,不用簽名、核對身分,他竟拿著卡片前往超商購買便當、飲料和香菸,共計251元。
後來事情曝光,阿強也因此吃上官司。當被問到為何要使用別人的金融卡買東西,阿強回答,自己遭到公司拖欠1個月的薪水,當時已經4天沒有吃飯,才會拿著金融卡去買午餐。
法官認為,阿強侵占該張金融卡就是為了消費,涉犯侵占及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的詐欺取財罪處斷;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罪且有賠償意願,只是因故尚未與失主達成和解,最終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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