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遭判9年4月 假釋又侵犯少女21次!惡男再重判8年   

▲桃園市蕭姓男子遭指控對女童摸臀襲胸猥褻,女事隔23年提告,檢以逾追訴時效不起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男子對14歲女孩強制性交21次遭判8年徒刑。(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1名男子去年底在交友軟體認識1名14歲女孩,女孩不斷的受到恐嚇、騷擾,遭強迫性交21次,老師察覺有異通報警方全案才曝光;法官查出男子曾在服替代役期間對校內女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當時心理師發現他可能有異性戀童傾向,遭判9年4月確定,出獄後又再犯此案,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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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指出,被告男子於2023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LEMO」結識女孩,今年1月14日得知女孩單獨在家,藉故前往其住處聊天,強迫性交得逞後,又藉口購買宵夜、帶點心探望等理由,再對女孩性侵17次。男子得知女孩不願意繼續見面,便對她不斷的恐嚇、騷擾,再強迫性交3次,學校老師察覺女孩異狀後,立即通報警方處理。

法官調查,男子曾在國小服教育替代役期間對校內女學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2020年11月9日假釋,5年內故意再犯,為累犯。

▲男子對14歲女孩強制性交21次遭判8年徒刑。(圖/記者唐詠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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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和構成累犯的前案,被害對象均為未成年女學童,均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且在前案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已為心理師發現可能有異性戀童傾向,顯見其犯罪模式相當雷同。

法官從被告自述、或根據心理師、觀護人訪談紀錄得知,男子未婚,父親慣常對母親施暴因此離婚,自前案假釋出監,就業狀況不穩,交往過幾任女友維持也不久,法官認為他雖然自幼成長家庭環境存在風險因子,但哥哥卻可以可穩健就職、組織家庭,無法藉此減輕刑罰。

雖然輔佐人即被告媽媽(輔佐人)多次自我譴責教養失敗但仍不欲放棄的態度,但仍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本案,同時為避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受害,需要有高度的矯正需求,籲請矯正機關於徒刑執行期滿前,切實評估被告有無強制治療必要。

法官表示,被告不顧女孩還在就讀國中,也自已承認女孩並未答應當他女友,卻一再藉口交往,一再侵犯,當成洩慾工具,對女孩造成身心健康傷害,雖然被告當庭道歉,但女孩及家人仍處在自責、沮喪、恐懼當中,無法原諒被告,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應執行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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