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過馬路沒按鈕 「警在旁目睹沒管」駕駛開過去挨罰6千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小花(化名)去年7月間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某巷口,該巷口設有行人按壓鈕,但行人沒有按下按鈕,她便開車駛過巷口,當時有一名警員在旁邊目擊,也沒有立即開單,沒想到她事後竟然收到一張6000元罰單,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小花確實沒有禮讓行人,警員執法也符合程序,最終裁定駁回。

過馬路,路口,行人,禮讓(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

▲行人按壓鈕會設置在閃燈運作的路口,當行人按下按壓鈕,紅綠燈會從閃燈狀態轉變成紅黃綠3色運作。(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非事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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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小花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某巷口,因為沒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挨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花不滿原處分並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該巷口設有「穿越道路請先按鈕」裝置、劃設黃色網狀線,她行經巷口時已經減速慢行,但行人沒有按下按鈕,所以她判斷行人沒有要過馬路的意圖,才繼續穿越巷口,如果有違規,當時旁邊的警員就可以立即開罰。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警員目睹小花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當時小花的車輛與行人相距僅一個枕木寬,考量到車流量較大,所以沒有當場攔停,而是在返回派出所之後,依據密錄器畫面比對舉發,小花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從證據照片中可見,當時行人已經停等於行人穿越道上,小花卻沒有暫停禮讓,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僅一個枕木紋,確實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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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警員沒有當場開罰一事,法官表示,警員綜合考量現場人數及執勤狀況,判斷客觀上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形,才會在返回派出所之後取證舉發,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1項逕行舉發的要件,程序上並無不合,最終裁定駁回小花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