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貼「房東X女房客」挨告!法官一查發現是真的 判她無罪

▲桃園市簡姓男子於2020年9月與王姓高中同學在桃園市某KTV唱歌飲酒,未料王男看上其女友,並趁其醉倒時襲胸,後來更變本加厲強制親吻猥褻並欲硬上性侵,女子則欲跳樓求救才躲過一劫。(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鄰居貼紙條提醒「房東X女房客」,挨告後被判無罪。(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房東阿德(化名)正在出租房子,陳姓女鄰居得知消息後,在該處附近貼紙條,提醒「小心!房東X女房客、111.11出監」,氣得阿德報警提告。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調查後,發現阿德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判陳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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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德先前打算將房子出租,陳姓女鄰居得知消息後,立即在附近張貼字條,寫著「小心!房東X女房客、111.11出監」。

阿德得知消息以後,感到十分生氣,於是報警處理,提告陳女誹謗。對此,陳女則辯稱,阿德所做的事情,鄰里之間都有傳聞,她母親告訴她的內容就是「強X」,因為覺得對女租客相當危險,所以才會善意提醒女租客,主觀上沒有想要誹謗的意思。

▲鄰居貼紙條提醒「房東X女房客」,挨告後被判無罪。(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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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後,也發現阿德2018年間,曾經犯了妨害性自主的案件被判刑、入獄服刑4年多。因此,法官認為,人民談論此類社會案件時,用「強X」兩字來形容十分常見,對於使用妨害性自主、性交及猥褻等用詞反而陌生,更遑論要求民眾辨識其中的差異,若要用法律用語的精準程度,來要求陳女查證且判斷,實有太過苛責之嫌。

法官認定,陳女與阿德素不相識、沒有仇恨,難以認定有動機誇大、渲染或故意不時傳遞告訴人先前所犯罪刑,本意應是想表達阿德曾對女性有涉犯妨害性自主類型的案件,且並非無的放矢、毫無根據,最終判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