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620隻星龜一審輕判緩刑 他上訴求「判輕一點」法官打臉

▲▼印度星龜(Indian star tortoise)。(圖/路透)

▲印度星龜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路透)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走私了620隻保育類的印度星龜來台被查獲,一審雄院簡易庭判他徒刑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30萬元,但他認為判太重上訴,高雄地院認為原審量刑及諭知緩刑未有不當、未足之處,也沒有濫用裁量權,駁回他的上訴。不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在去年的7月間,花200萬走私了620隻保育類的印度星龜來台,原本打算輸入培育後販售,後來被警方查獲,被依違反動保法移送、起訴。

一審簡易庭判處張男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張男不服上訴,他認為走私的印度星龜雖然數量不少,但均已妥善安置於屏科大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收容,危害應已明顯減少,原審判決1年有期徒刑實屬過重,此外,原審判決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過多,而且是向公庫支付,也有不妥,應向民間公益團體來支付方為妥適,而且都已經要支付如此鉅額的公益金,卻仍要服60小時之義務勞務,有過重之嫌,讓被告無法正常工作、好好照顧家裡。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張男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事證明確,且走私來台是為了日後販售謀利,且數量龐大,原審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無前科素行等因素,原審量刑及諭知緩刑時的諸多衡量既未有不當、未足之處,或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因此駁回張男的上訴,全案確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