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差2秒!騎士搶快闖平交道挨罰6.7萬 辯閃車反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德(化名)去年8月間被檢舉違規穿越平交道,因而收到一張6萬7500元的罰單,還要吊扣駕照12個月,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之後,發現在阿德駛越平交道前2秒,背景聲音就有警鈴的聲響,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平交道,火車,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阿德自認沒有違規穿越平交道。(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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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8月間騎車行經台中市清水區海濱路鐵路平交道,因違規穿越平交道被民眾錄影檢舉,事後收到一張6萬7500元的罰單,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跟在一輛黑色汽車後面,汽車駕駛為了躲避另一名騎士而跨越車道,他直到汽車通過才發現前面有人,這才緊急閃躲,當時平交道的警鈴還沒有響起,是他閃躲時黃燈才亮起,因為情況緊急,如果緊急剎車可能會造成自身危險,所以他選擇專注於前方。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依據檢舉影片看來,阿德是在警鈴響起且閃光燈開始運作時,未減速繞過前方機車騎士,加速闖過平交道,顯然不是「緊急閃避機車」,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阿德的機車行駛至平交道前方停止線之前,閃光燈已經開始閃爍,他仍向左側偏移超越前方騎士,接著背景聲音明確錄到警鈴的聲響,他還是繼續前進駛越平交道,剛通過1秒平交道上的遮斷器就開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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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在阿德駛越平交道前2秒,閃光燈和警鈴都已經開始運作,他應該暫停行駛,卻還是繼續前進,搶在遮斷器放下之前通過平交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鐵路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