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手機錄影過馬路」2駕駛沒禮讓 少1關鍵檢舉失敗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不滿遭行人檢舉未禮讓,挨罰6000元罰鍰,她指控行人還沒過馬路就開始錄影,企圖以不正當手段製造違規陷阱,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檢舉錄影畫面,發現有2名駕駛沒有禮讓,但影片中沒有標註日期,無從判斷檢舉人是否在法定期間7天之內提出檢舉,最終認定舉發不合法,裁定撤銷原處分。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小清遭檢舉未禮讓行人。(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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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某巷口,遭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清不滿裁罰並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當時檢舉人距離行人穿越道至少3公尺以上就開始錄影,看見有車輛出現,便快步走上行人穿越道,企圖以不正當手段製造違規陷阱,根本就是「假正義之名、行魔人之實」。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為,從檢舉錄影畫面中可見,當時檢舉人已經走上行人穿越道上,小清駕駛車輛靠近斑馬線時沒有暫停禮讓,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不足3個枕木紋,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錄影畫面,發現確實有2名駕駛沒有禮讓,車輛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大約為2個枕木紋,但影片從頭到尾都沒有標註日期,畫面中也沒有可以判斷影像日期的資訊,所以也無法確認檢舉人提出檢舉時,是否在7日內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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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檢舉人的檢舉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2項規定,最終認定本件舉發不合法,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