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信用卡58次!買遊戲點數偽造簽名 超商員工下場曝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劉姓員警,去年1月間透過線民提供身分證使用,但卻遭冒用在網路上盜刷8萬餘元,事後被列為詐欺共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1名超商員工盜刷信用卡58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超商員工,將男子掉落的信用卡占為己有,13天刷58筆共25萬9459元,用來買遊戲點數與購買商品,並偽造簽名,直到遺失人驚覺遭到盜刷才報警逮人,該員工坦承犯案、也與發卡銀行達成調解,法官依犯侵占遺失物、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等罪,共22罪,判處應繳6千元罰金,應執行拘役100日、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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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員工因缺錢花用,發現1名男子結帳的信用卡遺失,將該信用卡侵占,由於該張信用卡為悠遊聯名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小額消費時不需支付現金或簽名,且餘額不足時,也無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及簽名,即自動儲值加值。

該員工於2023年9月5日凌晨3時8分至9月21日深夜連刷58筆,共計25萬9459元,刷卡金額從1元到27000元不等,除了利用上班時間,也到其他店家使用,千元以上的便偽造簽名,有多家超商因此受害。直到男子發覺信用卡遺失又遭到盜刷,才報警處理。

法官審理,該名員工坦承犯行、與信用卡公司達成調解,依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6千元;盜刷58次,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共犯22罪,應執行拘役100日、10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