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大火6勇消2移工喪命 法官駁回上訴...業者輕判獲緩刑定讞

▲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大火案導致6名警消與2名外籍移工不幸葬身火窟。(圖/資料照)

▲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大火,導致6名警消與2名外籍移工不幸葬身火海。(圖/資料照)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於2018年4月間發生大火,雖經警消全力搶救,仍造成6名警消與2名外籍移工不幸葬身火海,桃園地院一審判處敬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維金等6人3月至8月不等有期徒刑、易科罰金5至50萬元,緩刑2至3年。桃園地檢署不服提出上訴並求處重刑,桃園地院今(17)日合議庭宣判維持一審原判決,認為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6人之量刑、緩刑宣告及條件均維持原審判決,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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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調查,被告敬鵬工業公司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員工達3,300餘人之上市跨國公司,被告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尤有甚者,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足認本案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係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大火案,桃園市消防以雲梯車灌救。(資料照/記者姜國輝攝)

檢方認為,敬鵬火災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隨即派出多名消防員到場救災,共出動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212車次,消防及義消人員計801人次到場,仍造成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員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之重大災害,包括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亦引起國際注意,誤認我國上市公司僅求營利漠視工安,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如此巨大損害,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卻僅判3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公益金,與被告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為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未依消防專業規劃廠房,再度發生此類工安憾事,檢方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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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被告黃維金等6人對於犯罪事實均不爭執,原審經新舊法比較,認被告6人均構成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然主文諭知修正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核屬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故本院就罪名予以撤銷。

合議庭審酌,原審判決諭知之刑度及緩刑條件為原審檢察官先前綜合考量各方情狀所提出,參諸司法實務對於相類案件所諭知之刑度及最高法院揭示之客觀歸責理論,認原審量刑及緩刑諭知並無不當。另被告6人已與本案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被害人家屬對判決刑度均無意見。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合議庭審結應維持原審判決諭知之刑度及緩刑條件,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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