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國會改革釋憲「7爭點」 律師揭憲判兩意義:不該有國會優位原則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回應憲法法庭釋憲議題。(圖/記者林敬旻攝)

▲民進黨團回應憲法法庭釋憲議題。(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昨(25日)宣判,國會職權修法大部分內容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資深律師、民進黨團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陳鵬光指出,此憲判有兩個意義,第一、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意圖跳過修憲程序塑造國會優位原則,透過判決,已經宣告在我國不該有此原則、應堅守權力分立。第二、判決對於立院職權行使,義務履行、其他憲政機關要如何互動的界線,有更清楚釐清,可以為之後立院要修正立院職權行使法,或立院與其他憲法機關互動提供可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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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鵬光認為,就判決可分7個部分加以說明內容,首先是在立法程序,雖然憲法法庭認為合憲,但也明白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程序確實有瑕疵,做為法律人,期待立院以後任何法案都能避免類似瑕疵,這也是憲法法庭的期待。

總統即問即答部分,陳鵬光指出,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雖然肯定立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對於總統沒有拘束效力,如果將總統國情報告定期化、對於國情報告書定期要求送交,這部分憲法法庭明確指出違憲,若進一步要求總統到立院即問即答,憲法法庭明白宣告違憲,就立院跟總統彼此職權行使、互動,有了明確的解析。

反質詢及調查權部分,陳鵬光說明,有關質詢的第25條,基本上反質詢雖然憲法法庭認為合憲,但也大幅度限縮反質詢的意涵,在限縮之下對於立院跟政院的互動,有更清楚的輪廓,同時把法律、政治責任予以更加明確界定和區分,這兩個不該加以混淆。憲法法庭對於質詢部分,也明確認定立委個人本身沒有調查權,若要透過質詢程序要求提供資料等,這部分權限基本上被認為違憲,後面衍伸包含政府人員拒絕提供資料要被課以罰鍰,甚至被移送糾彈,這都一概被認為違憲。

至於人事同意權,陳鵬光提出,主要有兩個要點,第一、被提名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提供相關資料;第二、當然相關委員會在一定情況下說不予審查,憲法法庭予以尊重,但依據憲法,立法院有行使人事同意權義務,不論是否不予審查,立院都應該進行人事同意權後續程序,否則就是不為憲法所許。對於目前很多單位,包含大法官、考試委員的人事任命目前懸在立院,大法官目前的解釋,有助於釐清將來如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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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鵬光也點出,調查權部分,大法官明確指出了立院確實有調查權,沒有任何人否認,做為民進黨訴訟代理人也這樣主張,但不代表調查權沒限制,憲法法庭指出了調查權的行使有內在限制,立院行使憲法職權,也要跟特定議案有重要關聯,外在限制部分,立院行使調查權不能侵犯其他憲法機關的權限,若權限產生爭議,應透過憲法訴訟裁決,而非立院直接對不配合的人員處以罰鍰。

陳鵬光補充,對於發動程序,除了調查委員會可以透過詢問政府人員了解相關調查事項外,其他部分,不論是要求提供資料、傳喚人民等等,都必須要由「院會決議」才能進行。有關行政罰鍰規定,基本上也會被認為要有所界線。

聽證會部分,陳鵬光指出,憲法法庭大幅度肯定人民有不表意、行動等等自由,有正當理由可以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要出席立院聽證會、沒有出席義務,也因此相關罰鍰都被認為是違憲。不論是調查權、聽證會,只要涉及到立院透過委員會設立專案小組,大法官都認為專案小組不能享有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

關於藐視國會罪,陳鵬光說明,憲法法庭認為這部分有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狀況,從而認定違憲。他表示,以上是憲判要旨,也歡迎這樣對於憲政秩序釐清有幫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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