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5月間在某店家自助洗車時,與隔壁同樣來洗車的小花(化名)、A女起爭執,他竟近距離持高壓水槍噴射小花的頭部,之後雙方又發生肢體衝突,在場3人均受傷。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另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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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強與小花、A女互不相識,去年5月雙方前往某店家自助洗車,小花不滿阿強洗車時以高壓水槍將泡沫和水噴濺到A女的車輛與身體,於是上前理論,沒想到竟遭阿強持高壓水槍噴射頭部,小花立刻伸手試圖制止,雙方發生拉扯衝突,阿強轉身之後又再度用高壓水槍朝小花的頭部噴射。
A女見兩人打了起來,立刻上前打算阻止,結果也受到波及,3人均受傷,其中小花傷勢最嚴重,經醫院檢查確認受有右眼眼眶及結膜下血腫、右眼視網膜格子狀退化、右側梅尼爾氏症(右耳聽力減損6分貝)等傷害,阿強和A女則分別受到多處擦挫傷。
事後阿強和小花均決定提告,小花被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阿強則被指控涉嫌重傷害未遂罪,他辯稱,自己不是故意要用高壓水槍噴小花的頭部,當時天色昏暗,現場又很吵,他發現有人靠近,轉身的時候高壓水槍突然失控,他沒有要對小花施以重傷害的主觀意思。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檢視案發現場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阿強在與小花交談之前,就已經使用高壓水槍沖洗車輛一段時間,操作十分穩定,直到小花靠近,兩人相距僅一步之遙時,他突然將高壓水槍向右揮舞噴射小花的頭部;假如阿強是不小心的,當下應當會立即放下水槍關切,但他仍持續按壓水槍,同時與小花發生拉扯,導致小花再度遭高壓水槍噴射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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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阿強明知使用高壓水槍近距離噴射他人頭臉部可能會造成危險,仍這麼做,甚至徒手毆打小花和A女,犯後否認犯行,難見悔意,最終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另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