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教練狂抖沉水底溺斃「擇日解剖」 簽約教練列被告

▲潛水教練溺斃太年輕「擇日解剖」 簽約教練關係人改列被告。(圖/ETtoday資料照)

▲潛水教練溺斃太年輕「擇日解剖」,檢方將簽約教練列為被告。(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28歲洪姓男子平常在屏東當潛水教練,他10月31日下午2點左右,和另7名潛水教練,前往北屯區一家游泳訓練中心自主訓練,不料才練習1小時竟溺斃池底,檢方下午進行相驗,認定洪男無明顯外傷,下周擇日解剖。另外,出面和游泳中心簽約的其中1名教練未盡到安全維護之責,從關係人改列被告,追究有無過失致死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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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颱風天,游泳訓練中心依規定未開放,但洪男等8名教練早在今年3月起,就已簽訂借用場地契約1年,每次借用約2-4小時,由於比賽在即,請求泳訓中心開放讓他們練習。

8名教練各自在不同泳道練習,1個小時後,洪男不知什麼原因,全身突然抖動1、2下,然後就直接沉入2公尺深池底,直到8分鐘後,另名教練游過身邊,驚覺洪男竟躺在池底,趕緊拉起提供純氧、AED和CPR,並且送往慈濟醫院救治,但仍回天乏術。

檢方相驗後表示,死者沒有明顯外傷,且無相關心血管病史,因此決定下周擇日解剖,釐清死因,家屬對解剖沒有意見。

至於究責部份,檢方認為洪的死和提供場地的游泳中心無關,因為合約內容已載明,潛水屬高風險行為,且人在水底,游泳中心人員無法判斷情況,反而是出面簽約的教練,必須為成員負起安全之責,因此改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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