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認識14歲小羅莉急帶回家「5天兩度嘿咻」 色男認罪換緩刑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僅14歲少女,在五天內兩度帶回家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家人察覺後報警處理。(圖/達志示意圖)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網路認識僅14歲少女,在五天內兩度帶回家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家人察覺後報警處理。(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9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透過通訊軟體交友App,認識年僅14歲的少女,5天內2度在陳男住處發生親密關係,少女家人獲悉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認錯,並獲得少女家人原諒不追究,法官審結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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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19歲的陳姓男子於去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4歲的少女,2人透過網路聊天成為男女朋友,未料陳男卻急於約少女見面,分別於去年7月3日、7日,短短5天內2度帶少女在桃園市住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告知姊姊與母親,少女則在社工陪同下向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陳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女子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其性智識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賠償意願,然因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庭調解而未能和解,被害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事後均無意追究被告責任。

法官考量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被告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仍有改善可能,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審結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等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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