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騎乘機車,不慎自摔掉進排水溝溺斃,家屬控訴護欄設計不良、沒加蓋是「死亡陷阱」,黃男的父母提出國家賠償322萬餘元。不過法院審理時發現,該處水溝的水只有45公分深,而黃男身高177公分,應能輕易脫困不至於溺水,且黃男體內驗出毒品含量,認為死因與護欄缺口沒有因果關係,判黃的父母敗訴,高雄市工務局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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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發生在2022年5月8日凌晨近2點,44歲黃姓男子騎車經過林園區港埔三路162號巷口,突然連人帶車摔進水溝,直到清晨5點多,民眾才發現黃男倒臥在水溝內,警消趕到現場,發現黃姓男子已經溺斃。
黃姓男子的家屬當時出面控訴,質疑排水溝設計不良,因為整段排水溝總共有5個缺口,在兒子摔下去的缺口,不僅沒有填補,也沒有相關的警告設施,根本就是死亡陷阱。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的父母認為工務局、農田水利署有過失,針對溝渠護欄缺口、管理有欠缺,才會導致愛子死亡,應負起國賠責任,分別要求賠償161萬7017元、147萬7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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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工務局、農田水利署都否認有過失,並稱溝渠兩側護欄各有設置反光導標,已足夠讓通行者明顯辨識,且溝渠水深45公分,流速不快,縱使不慎掉入也可輕易站起脫困,通常不會發生溺斃,因此無設置護欄的必要。
工務局、農田水利署也反控,黃男並沒有機車駕照,但仍騎車上路,當時因吸食一、二級毒品危險駕駛衝出路面邊緣,而跌落溝渠,縱使護欄沒有缺口,黃男也可能從護欄翻落,也因此,黃男的死亡與護欄缺口並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審理時認為,護欄缺口離道路邊界還有80公分,且兩側護欄都有設置反光導標,若駕駛人有依法遵守標示,應不至於會發生走入、掉入護欄而發生緊急狀況。而死者身高177公分也並不矮小,掉進溝渠後若有起身,應可避免溺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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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醫驗屍報告,黃男的血液檢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此外,黃男頭部有3公分撕裂傷、頭皮下出血、右大腿和右小腿挫傷,無顱骨骨折或出血,外傷都是表淺傷,因此研判極可能是因複雜的藥理交互作用,受藥物中毒影響,才會在摔進溝渠後未能起身導致溺斃。
法官認為,工務局就護欄缺口未施作護欄有管理缺失,但與黃男的死因並不具因果關係,因此國賠成立要件不符,判黃男父母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