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任職於某宅配公司的吳姓男子,2021年2月間農曆春節期間,被公司指派支援貨物宅配工作,吳男駕駛貨車在龜山區大同路一處斜坡送貨時,未注意貨車性能異常,雖拉起手煞車但未熄火下車卸貨,吳驚覺貨車下滑企圖上車操作時,被貨車推撞至民宅,當場被車門與鐵柱夾住,導致胸腹處遭夾擠併窒息呼吸衰竭致死;桃園地院審結,將該宅配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桃園營業所王姓負責人則依過失致死罪遭判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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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死者吳姓男子是某宅配公司桃園營業所專員,2021年2月19日農曆春節剛過,因宅配貨物堆積過多,營業所王姓負責人指派吳男支援貨物宅配運送工作,當天下午2時許開始運送貨物,吳男駕駛貨車至龜山區大同路附近斜坡停車,拉起手煞車並停放坡度約4至9度坡道,因貨車儀表板表手煞車燈異常,吳男未察覺手煞車功能異常,未熄火即忙著下車卸貨運送。
吳男下車忙著聯繫貨主時,貨車卻緩緩加速往斜坡下方滑行,吳發現後想上車把車停下,避免貨車撞向民宅,未料卻遭車門推撞至民宅鐵柱,吳胸腹部等處遭夾擠,導致窒息併呼吸衰竭死亡;桃檢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吳姓負責人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王姓負責人認犯行,辯稱事故係因被害人停放斜坡時未入檔熄火,屬人為操作問題,與事故車輛煞車行程過長無因果關係;但法官根據事故車輛鑑定報告、維修記錄及被告公司之「車輛點檢作業規定」,被告未確實指揮、監督檢查車輛配備、性能是否正常,導致該車輛有手煞車行程過長等故障,駕駛依自身經驗無法判斷手煞車是否拉至定位,此外,被害人無適當職業安全訓練,導致被害人並無正確之停放車輛於斜坡之知識,也沒放置車輪擋,被告顯有過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被告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被告犯行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且始終否認犯行,更指摘被害人應自負責任,過程中未賠償或補償被害人家屬任何金錢,足認犯後態度惡劣,參諸被害人家屬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法官審結,宅配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王姓被告犯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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