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國小老師,趁女童穿短褲運動時,用手機由下方拍女童褲管內大腿根部照片,屏東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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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姓老師2005年起至2022年3月止,在屏東縣某國民小學任教,利用自己擔任班級導師機會,於2021年在操場,趁女童身著短褲運動,用手機由下方拍女童褲管內大腿根部隱私部位照片共7張,女童向家長反映後,警方調查發現,張姓老師還有用手機於網路下載女性裸露及男性生殖器照片,再將之與女童臉部照片加以合成,還在學校廁所、體育館等地,擁抱以及觸摸女童,移送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罪起訴。
法院認為,張姓老師合成猥褻照,固然使被害人見聞後心感厭惡,但並未有何「性活動」或於「性活動」中受有性剝削而遭侵害「性隱私」,難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此部分判無罪。
法院審酌,張姓老師利用自己擔任導師的機會,竊錄女童身體隱私部位,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考量竊錄身體部位為大腿根部、照片數量為7張;又參酌張姓老師始終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但女童無和解之意,希望從重量刑等意見,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