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詩璧/台北報導
德國法學巨擘-貝恩德.許迺曼教授,10月份再度來台參加「2024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國際學術研討會」。其中一個主題是評論大法官的112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身為長期關注台灣的刑事法學者,對於今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合憲」,教授認為,大法官們的宣判,證明了這不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該有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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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迺曼教授今年來台參加中研院所舉辦的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了主題演講「自由法治國中刑事司法不可棄守的界限?」和一場關於刑事訴訟法的演講「從憲法的觀點論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而在研討會後接受《東森新媒體ETtoday》專訪,對於台灣今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許迺曼教授認為,從法治國對於刑事訴訟的要求,不管涉及的是死刑或是其他刑責,所有的刑事訴訟被告都應該要有辯護人,不光是死刑案件才是如此。就算針對死刑法律已有規定,也應該從憲法的角度加以說明,但這次憲法法庭,並沒有 針對這一點多做說明。
類似的法治國要求也出現在憲法法庭要求死刑判決必須採取一致決的觀點。許迺曼教授雖然同意這個一致決的要求,但是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判有罪,本來就必須「一致決」,只要有一個法官沒有有罪的確信,就不能判有罪。換言之,這不是涉及死刑的刑事訴訟特有的要求,而是無論所涉及的犯罪為何,都是如此。
許迺曼教授進一步指出,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最大的論證缺陷在於:「人們認為,最嚴重的犯罪就要施加最嚴重的刑罰,但這並沒辦法導出最嚴重的刑罰就應該是死刑」。大法官們竟然沒有看破這一點,沒有看破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只說要最嚴重的刑罰,但沒說為什麼最嚴重的刑罰是死刑,還繞在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裡面。
許迺曼教授認為,死刑根本稱不上具有法律性質的刑罰,因為死刑根本違反人性尊嚴,而人性尊嚴是法秩序的基礎。從康德的理論來看,當為了其他目的,而不是考量到被除掉的那個人本身的話,就是把人當作物品,而依據物權法排除掉,這樣就是違反人性尊嚴。舉例來說,如果所有民主法治國家都認同酷刑違反人性尊嚴,那麼死刑對人造成的傷害比酷刑更嚴重,更違反人性尊嚴。如果酷刑不合法,那麼死刑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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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學巨擘-貝恩德.許迺曼(Bernd Schünemann)教授提到,若從歷史觀點來分析,死刑就是最低級的道德。(圖/記者陳詩璧攝)
若是從歷史的觀點來分析,死刑就是最低級的道德。死刑的歷史清楚地展現出,死刑是為了排除政治和宗教上不同道德價值的異己,而貫徹或是獲取權力的一種血腥工具。中國歷史上有凌遲刑責,會把人一塊一塊肉割下來,或是五馬分屍等這種的刑罰,這些比最嚴重的犯罪還要恐怖,甚至到二十世紀初期,仍有類似的狀況出現。歐洲則有絞刑,這是非常血腥殘暴的。
以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來說,死刑只是一種權力的工具,但它沒有任何正當性。國家並沒有權力剝奪犯罪者的生命。當然,有部份國家保留它是基於政治的因素,只是死刑不應該被當作政治工具。另外,從務實的角度分析,犯罪學家證實,死刑沒有預防犯罪或是減少犯罪的效果,甚至在部份有死刑的國家,暴力犯罪率更高。
對於外界批評「廢死是一個歐洲的舶來品」,許迺曼教授說,若是大家認為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的話,那民主法治國裡面必要的部份,也要一起接受才對。否則就是退回到蔣介石時代,或退回到帝制時代,犯罪就是絞死的時期。許迺曼教授提到,以美國為例,剛成立時,看似民主法治的國家,基於歷史上近250年到300年之間的社會現象,像是種族的撕裂,還有像是替死刑辯護的反論證等表象問題,這些是根深蒂固的社會撕裂,導致美國在許多方面都稱不上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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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針對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意見,教授提到,早在1764年,著名的義大利法學家Beccaria就主張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而在現今的德國刑事制裁體系中,關於自由刑的部分,最重的是無期徒刑,也就是終身監禁,目前只保留給最嚴重的犯罪。但即便是這種終身監禁,德國憲法法院也要求必須有讓受刑人回歸社會的可能性,也就是受刑人有申請假釋的權利。不過,受刑人申請假釋,需要經過審查,若審查沒過,就不能假釋。
綜合以上觀點,許迺曼教授認為,台灣憲法法庭上大法官們的宣判,證明了這不是民主自由法治國家該有的判決結果。
德國慕尼黑大學律師法研究所所長貝恩德.許迺曼(Bernd Schünemann),今年80歲,來台超過10次,曾在2009年9月,獲政治大學頒授名譽法學博士學位證書,當時還和政大進行國際研究團隊交流計畫,討論主題為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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