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梁姓男子與其郭姓女友因借貸關係鬧上法院,梁妻接到法院寄來的訴訟資料,才知道先生外遇,以郭女侵犯她的配偶權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郭女要賠償1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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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妻主張,她與丈夫結婚30多年,育有2女1男,家庭生活和樂圓滿且夫妻間鶼鰈情深,不料今年2月間突然收到先生在法院的訴訟資料,是丈夫提告郭姓女子,要對方還67萬元。由於郭女在答辯狀表示,自己與梁「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至少長達7年之男女朋友關係期間」,梁妻此時才發現丈夫外遇,經與先生當面懇談,確認郭女與先生自101年間開始交往,交往期間長達8年多,迄至109年8月開始分手斷聯。
梁主動認錯並詳述交往經過,雙方交往初始約1、2個月約會一次,迄至先生於103年7月間退役後,即每月下屏東至少2次,每次2至3天到郭女住處,期間先生不斷給予對方金錢援助外,另亦贈與被告家具、機車等物,春節亦會包紅包給郭女的女兒等,顯然情感連結甚深,非屬一時意亂情迷甚明。
另對方於102至103間陸續傳送多部私密影片及照片予先生,足證兩人當時關係親密以臻發生性行為程度,先生也承認與郭女交往期間確有持續發生性關係,郭女侵害她配偶權甚鉅,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郭女承認與梁男交往,但指已經分手4年多了,「我認為是她丈夫主動找我的,我沒有主動勾引他」,「當時是梁男常常跟我說他心情不好很痛苦,讓我同情他,我只是安慰他」。「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原告當時知道我跟她丈夫在打官司,時間已經過很久了,原告請求權應已逾時效而消滅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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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郭女與梁男有不正常交往且承認,僅稱已分手多年,判決郭女須賠償梁妻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