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呂姓男子去年透網路聊天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同年7月間邀約少女出遊,當天下午2人卻到桃園區某家摩鐵休息,2人情不自禁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家人察覺少女異樣追問知道發生上情,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呂男坦承犯行,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30萬元後也獲得少女與家人原諒。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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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4歲的呂姓男子去年透過網路認識還未滿16歲的少女,2人透過IG聊天進而成為男女朋關係,7月28日呂男邀約少女出遊,同日下午3時許,2人在桃園區某家商旅開房休息,呂男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發生親密關係,事後被家人發現後報警提告;桃檢調查時,呂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訊時,被告呂男坦承犯行不諱,同時承認透過網路認識少女,進而發生性行為等事實。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尊重少女身體,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利用少女年少識淺,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嚴重影響其身心、人格發展健全,造成心理之傷害;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少女及少女父親台幣30萬元,並達成和解彌補對少女之傷害,態度尚可。
法官查出,被告並無前科,有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因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之父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少女與父親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法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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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