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7少女拍攝性影像「電腦藏破千鐵證」 惡男被判13年8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陳姓男子自2011年起透過網路社群平台、交友軟體結識數名少女,其中7人遭誘騙或逼迫拍攝性影像,甚至被迫食用自身排泄物供他觀覽;檢警獲報循線找上門時,還在他的電腦中找到破千部性影像。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3年8個月。

▲桃園市一名狼父藉口女兒在外過夜,返家後竟在妻子面前強迫脫去衣褲檢查處女膜是否完整;甚至偷拍另一名女兒自慰等藉機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陳男長期誘騙、脅迫少女拍攝性影像。(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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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記載,陳男自2011年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社群平台、網路遊戲結識少女,並以幫忙刷禮物、購買手機、送遊戲虛寶、援交等理由,誘騙少女拍攝性影像,得手之後,再反過來威脅少女持續提供性影像,或是依照他的指示拍攝食用自身排泄物等特定內容,如果不從,就要將性影像公開或是對她們的家人不利。

陳男的惡行長達10多年,受害者從北到南都有,其中4人因不堪受辱決定報警。檢警循線找上門時,竟在陳男的電腦中搜出超過千部性影像,經清查之後,共有7名少女決定提告。

陳男到案之後坦承犯行,但他至今都沒有與受害少女達成和(調)解或適度賠償損害。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犯罪時間跨距長,犯罪情節及手法雖然不盡相同,但目的都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7名受害者被迫拍攝的性影像多達數百部,最終依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拍攝少年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詐術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強制未遂罪,分別判處10個月至8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期為13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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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警語範例:
(一)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
(四)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五)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