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粉絲專頁1日發布訊息,指出內政部日前發文警告該團體不能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名稱在網路上活動,並要求七日內移除網站相關內容,否則以《人民團體法》58條處以行政處分。
此公文流傳到網路後,引發不少網友批評。有網友在「今日我最噗 PlurkTop」指出,難道上網抗議要先跟政府申請,核准通過才能在網路上抗議;也有人不滿地認為,「所以現在要當受害者,也要經過立案來確立自己是『合法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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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團體法》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