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某國中施姓男教師去年7月暑假期間,見女同事獨自學校辦公室辦公竟萌淫念,突然自女同事背後撫摸胸部、觸摸臀部與大腿等,三度強制猥褻得逞,女同事以「不要這樣」力拒還揚言以手機拍攝,女同事最後躲進廁所躲避才讓施罷手。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並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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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施姓男子在桃園市某國中任教,去年7月5日上午9時許,在學校辦公室見女同事獨自辦公竟萌生淫念,在違反其意願下,自其座位左後方撫摸其大腿、隔外衣徒手撫摸胸部,還伸入其褲內撫摸其臀部強制猥褻得逞,女同事氣憤起身往辦公室門口走去。
女同事後來返回座位後,施竟再次伸狼爪,女同事力拒還以「不要這樣」制止,但施仍撫摸撫摸其大腿、撫摸胸部與臀部,女同事持手機怒斥「你再這樣我就要拍下來了」等語。未料,女同事返回座位辦公後,施三度撫摸其大腿,更以雙手用力揉捏其胸部,強制猥褻得逞。女同事匆忙逃離辦公室並躲進廁所後,施男才離開辦公室,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向桃園警分局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施男於警詢及檢方後訊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證人即告訴人證述相符,警方提供現場被告照片、雙方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現場照片、辦公室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道歉信等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教師,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趁告訴人加班之無他人在場機會,無視其拒絕,仍持續對其為多次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心理上傷害甚鉅,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觀念具相當惡性,考量其於院方審訊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且無前科素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並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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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指出,事件發生後為保護女老師,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施姓教師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該師因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業於今年4月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該師目前處於停聘狀態,將俟學校調查程序補正完備後依法核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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