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阿香(化名)去年8月間因為不滿另一名駕駛將車子停擋在停車場入口,按喇叭之後也不禮讓,憤而下車比中指,結果因此挨告,一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000元。不過,全案上訴至二審時,法官認為阿香的行為屬偶發、宣洩不滿的舉動,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最終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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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香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某活動中心前,因為另一名駕駛將車子停擋在停車場入口,她按鳴一次喇叭也沒有禮讓,憤而下車朝對方比中指,結果因此挨告,一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000元。
阿香提出上訴並表示,當時對方擋在停車場的入口,就算倒車,她也無法開進去,她很生氣才會比中指,但只有一下下而已,當時只是在發洩情緒,對事不對人。
台南地院二審法官認為,依照台灣目前一般社會通念看來,比中指屬於辱罵等穢語的肢體手勢,阿香因為不滿車輛擋道的事情而比中指,雖然不雅,但持續時間短暫,而且只做了一次,應屬於偶發、輕率的負面冒犯舉止。
法官接著表示,阿香比中指不會對該名駕駛在社會結構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產生影響,即使旁人撞見這一幕,駕駛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也不至於因此出現嚴重不利影響,客觀上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主觀上也難認阿香是出於故意貶損駕駛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阿香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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