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於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屆時未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完成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使用地變更編定或開發許可處分等案件,將因喪失辦理法源依據;面臨土地使用管制新制,屏東縣政府地政處提醒民眾考量前述案件申辦及審查期程,及早完成相關案件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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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表示,在現行區域計畫法制度下,非都市土地開發使用項目與使用地類別不合者,依申請開發規模分為「開發許可」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等二類型案件,依受理後之辦理進度階段可各分為二及四個樣態;申請中之非都市土地變更案件,在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尚未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或變更編定核准者,需按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如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使用項目者,只能待通盤檢討調整適當功能分區或修正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後才能再辦。
此外,針對大面積變更開發者,內政部亦以111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1110813388號令發布,自113年5月1日起限縮審議補正期限。
地政處補充,針對非都市土地早期編定錯誤而可申請辦理更正編定者,亦受國土計畫法新制實施而不再受理;倘民眾有在本縣民國64年土地編定公告前已合法建築使用迄今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洽本縣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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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強調,因應國土計畫新制並為順利轉軌,本處受理案件已加速審查,並已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宣導請配合加速各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審議作業。是民眾若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須辦理用地變更者,請盡速申辦變更編定,俾利於國土計畫新制轉軌前取得用地變更核准。如需進一步瞭解詳情,請洽t 屏縣府地政處國土規劃科(分機5240~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