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韻如/高雄報導
陸軍砲兵營廖姓女中士受訓期間認識友軍陳姓中士,2人相談甚歡還相約結訓後去露營,期間出現勾肩、拍打及抓臀等行為,被陳男女友發現後,氣得向單位投訴,廖女因此被記2大過汰除。廖女事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遭到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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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廖女為陸軍步兵第101旅砲兵營中士砲長,其於士官高級班教育訓練期間認識陳男,2人並於結訓後相約一同去露營,但在過程中,2人卻出現勾肩、拍打,甚至是抓臀部等行為,被陳男女友抓包後,怒向單位舉報,廖女因此遭記2大過汰除。
廖女事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自己露營當天並未與陳男共處一室,也也沒有主動勾肩、拍打及抓臀部等任何違反不當情感關係的行為,都是陳男單方面的行為,而她也有立刻制止陳男,但單位卻未詳查事實,就將她記過汰除。
廖女稱,「陳男睡在大帳棚裡的小帳棚,我們中間有隔幕」、「會一起去露營是把他當朋友看待」、「帳篷是有分內外帳,我本身有登山的習慣,有自己帶睡袋露營椅,他睡內帳,我睡客廳帳」、「因為是他主動拍我的臀部,速度很快,所以當下我沒有意識過來。我認為我具有已婚身分這樣會被誤會,所以不妥當、不太舒服。」然而單位卻忽略其所述,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對此,法官認為,廖女為陸軍專科學校的專校生,服役至今超過6年,理應熟稔性別分際等相關規定,且明知自己已婚,與人相處更應該恪守男女分際,卻仍漠視軍紀及性別分際規定,不思以身作則,未做好應有的表率,竟還對軍令置若罔聞,在具有已婚身分的情況之下,仍然與異性單獨出遊過夜,還共處一室,顯然是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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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廖女對自己違失行為的陳述還前後矛盾,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沒有不當,顯然毫無悔意,法官因此認為,廖女單位的處置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廖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