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高二小蘿莉性交易!還逼穿性感內衣擺姿勢 變態大叔慘了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得知女子諸事不順,竟佯稱其被鬼纏身,體內疑有穢物等,願幫其作法驅除,竟邀其上摩鐵命其遮住眼睛不能出聲,遂指侵與性侵得逞,事後女子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彰化1名男子約女孩性交易被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在鋼鐵工廠上班的男子,在網路認識一名高二女孩,2人曾多次相約到汽車旅館,以5千元價碼進行性交易,後來還要求女孩一定要穿他指定的性感內衣,玩拍打遊戲,彰化地院審理,男子坦承犯錯與少女達成調解,依與未滿18歲之人做有對價性交行為,判處應執行6月徒刑,又因拍攝少年性影像,再判應執行1年6月有期徒刑。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網路認識該名就讀高二的少女,從11月至隔年3月間,前後4次前往汽車旅館性交易,玩起變態性遊戲,指定要她穿著自己購買的性感內衣,做出撩人姿勢,拿出手機不斷對她的私處拍攝,到第4次交易,不僅逼她口交還帶著情趣用品皮拍打,最後女孩報警提告。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對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仍與其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並拍攝性交行為或鞭打身體的性影像,對女孩身心發展及社會善良風俗均生危害。

法官考量到被告於偵查中原未能坦認犯行,到審理時終能自白犯罪坦承認錯,並與女孩成立調解,犯後亦坦承犯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因拍攝少年性影像,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3萬元,緩刑期間,參加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全案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事件
(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