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梁姓男子以3萬5千元為代價,叫傳播妹到家中「酒通」(陪酒加性交易)4小時,不料傳播妹喝完酒便嘔吐,接著全裸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梁男憤而拍了她7張照片,並傳給經紀公司表示「不能喝也不能通」、「很不爽」,傳播妹醒來後懷疑遭梁男性侵,報警處理。檢察官調查後,將梁依妨害秘密起訴,梁一審也被判刑5月。但二審法官認為,梁男拍照是為向經紀公司證明傳播妹酒醉,並避免被仙人跳、控告性侵,並非無故竊錄,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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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梁男於2022年2月24日清晨6時許,透過經紀公司以3萬5千元為代價,叫了傳播妹小花(化名)來家中陪酒4小時。小花到場喝酒後,因不勝酒力醉倒屋內,梁男隨即拿出手機,拍攝小花全裸倒在浴室地板的照片共7張。
而後小花的經紀人聯絡不上小花,遂前往梁男家查看,竟發現小花全裸倒地還尿失禁,將小花叫醒後,小花表示她被梁男性侵並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搜索,查扣梁男手機,在裡面發現7張小花的裸照,檢方調查後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梁男。
全案審理時,梁男表示他怕被仙人跳、被說下藥迷姦小花,才會拍下這些照片自保。梁男的律師則說,當天小花酒後本來要到浴室洗澡,卻突然昏倒在地,全身都是嘔吐物,梁男看到這種情景自然會怕,因而蒐證、拍照也是合理的行為,且梁男在警方到場前就刪除照片,可見沒有想保留這些照片。
經紀公司證稱,梁男打電話來找小姐「酒通」,他聯絡經紀人後,叫了小花到梁男住處,不久梁男就傳訊說「你這個不行」、「整個床上都她吐的」、「她整個趴在那裡」,然而轉達經紀人後,經紀人回覆「小花今天是第一番,不可能喝醉」,所以他請梁男拍攝小花醉倒的樣子,因為通常客人和小姐有酒醉爭議時,他們會到現場釐清,如果小姐確實已經醉倒,就不會收費,因此他又詢問梁男「有通告嗎」(是否發生性行為),但梁男說進門時小花已酒醉,所以他就沒有收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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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審理,認為在經紀人要求梁男拍攝照片前,梁男已用手機拍下小花的裸照,且要證明小花酒醉,也無須拍攝全身照片,更何況照片只能證明小花昏迷,無法讓梁男拿來證明未對小花下藥,如果梁男要拿照片自保,也不會在2天後就將照片刪掉。退一步來說,就算梁男必須拍小花的裸照自保,也可以先拿衣物遮蔽小花的裸體,可見梁在侵害手段和法益保障間,不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判定梁男偷拍小花,依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梁男又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小花才到場42分,梁男就對經紀公司表示小花喝酒嘔吐、不省人事,且相當不滿說「我還要收你錢」、「顧一個醉鬼」、「很不爽」、「照片我很多」,並不斷要求經紀公司到場將小花帶走。就事發背景而言,梁男拍攝小花裸照雖然極端不尊重,但梁男經常叫傳播小姐,經驗相當豐富,為避免雙方發生消費糾紛、刑事重罪,預先蒐證、拍照,仍符合一般正常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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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指出,梁男並未隱藏他已拍了很多照片的事實,照片也都是正面躺臥在浴室內外的全身照片,並沒有針對身體隱私部位,不能因經紀人只需頭部照片證明小花酒醉,就認為其餘照片為「無故」竊錄行為,判梁男無罪。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