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今年6月間騎車送貨,行經龍潭區鄉間小徑見一名身材曼妙女子獨行,竟萌生淫念,趁女子不及備之際伸出襲胸性騷得逞,女子不甘受辱後憤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吳男與女子素不相識竟為性騷擾,法官審結依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還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警調查,28歲的吳姓男子是送貨員,今年6月28日下午2時許,騎機車行經龍潭區健行路附近時,見一名身材曼妙女子獨行小徑上,機車經過時趁其不備之際,伸出鹹豬手碰觸女子胸部,以此對其性騷擾得逞,女子被襲胸後當場嚇壞,憤而向龍潭警方報案處理,警方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循線查獲吳男到案;桃檢複訊時,吳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犯行,在檢警訊問時自白與告訴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現場照片等佐證,認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為逞一時私慾,公然在路旁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為性騷擾行為,絲毫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告訴人心理不安全感,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態度,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