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偉(化名)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與延平路二段路口,因超車後驟然減速停止,被檢舉逼車,挨罰2.4萬元;他辯稱,當時停車搖下車窗,是為了告知騎士應該要兩段式轉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認為阿偉停車之後立刻下車與騎士理論,不屬於迫使檢舉人讓道的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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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偉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與延平路二段路口,被檢舉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因而被裁罰2.4萬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偉不滿處分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超車之後停在路口是因為要左轉,所以減速,接著搖下車窗告知檢舉人(騎士)應該要兩段式轉彎,2分鐘之後他又停下來是因為遇到紅燈,事後他已經自動到案,原處分裁罰2.4萬元有違平等原則。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阿偉先在檢舉人後方長按喇叭逼車,超車之後再驟然減速停止,但他根本沒有停車與檢舉人理論的必要;再者,就算路口號誌是紅燈,也不能隨意停車,他停在檢舉人前方就是迫使他車讓道,擋在行進中車輛前方。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片之後,認為阿偉先長鳴喇叭超車,並立刻減速停在路口處,檢舉人當下逕行左轉,他便打開駕駛座窗戶與檢舉人短暫對話,接著兩人發生爭執,由此可知,他主張當時是要告知檢舉人應該要兩段式轉彎一事,非屬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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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指出,考量到車輛的行車軌跡與阿偉的行為,堪認他應該是為了促使檢舉人停車,才會按鳴喇叭、超車後停車阻擋,雖然他確實占用到檢舉人前方的部分車道,但他停車之後立刻下車與檢舉人爭論,應當不屬於迫使檢舉人讓道的違規行為。
最終,法官表示,阿偉雖然有先超車後驟然減速、在車道中暫停等違規行為,但均非屬於迫使讓道的違規行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據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裁罰,確實有不恰當的地方,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至於阿偉的行為是否構成道交條例其他違規行為,則另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