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最大工傷案件RCA賠償案,其中被害人的「二軍」共1120位前員工,提出訴訟求償共73億餘元,一審判決RCA等四家公司應賠償23.03億元,但高院二審2022年間改判賠16.67億元,足足少了6億多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15日宣判,二審判決全數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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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源於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至1992年間在台設廠,於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其中桃園的總廠生產電子產品、電器產品、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等設備。商品製作過程中使用一級致癌物、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劑,公司竟私下挖井,長期將有毒溶劑傾倒入內,嚴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
但公司管理階層隱瞞相關訊息,讓員工飲用受汙染的地下水,並暴露在汙染環境下,導致工廠2萬餘名員工中,至今有超過2000人罹患癌症,更有超過230人因癌症死亡。1992年汙染案件爆發後,RCA緊急關廠離開台灣。而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向之後併購RCA的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請求賠償。2015年的一審判決RCA等3家公司共應賠償445名員工5億6445萬元;2017年的二審更改判RCA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7億1840萬元。目前案件經廢棄發回後,於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中。
由於第一批求償者獲得法院認同賠償,第二批被害者共1120位前員工組成「二軍」,起訴求償73億餘元。2019年底的台北地院一審,判決RCA等4家公司賠償,金額分別為二軍的A組(已死亡者親屬133人)4億9千2百萬元、B1組(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者247人)9億6千萬元、B2組(罹患其它疾病者166人)2億1千2百萬元、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574人)6億3千9百萬元,總共23億3百萬元。
二軍的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二審減少賠償金,改判A組(已死亡者親屬126人)共2億160萬元、B1組(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者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罹患其它疾病者200人)共3億元、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519人)共3億1140萬元,合計共1112人、金額為16億6740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也為二軍召開言詞辯論庭,而後做出宣判,二審判決全數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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