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中報導
台中趙姓女駕駛倒車時不慎撞到機車,雙方確認人沒受傷後,趙女即離開,沒想到便當店的店員報警,導致趙女被開罰肇逃,機車騎士也被開紅線違停。趙女稱沒肇逃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趙女經騎士同意才離開,沒有逃逸避責,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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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趙女2023年6月15日12時32分許,駕車在台中市瀋陽路與興安路口,因倒車不慎碰撞停放路旁機車,有立即下車察看關心,與何姓車主檢視,雙方確認沒有人員受傷,車損部分沒有詳查,之後雙方都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即各自離開。
趙女離開後不久就接到員警來電,說何姓車主報警處理,感到相當錯愕,便到第五分局說明經過,得知何姓車主聯絡方式後詢問其狀況,何姓車主說他無意報警,是便當店服務生主動熱心報警,結果被開罰肇事逃逸,趙女稱沒肇事逃逸,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只要有發生車禍,知悉有車損人傷之可能而仍離去,縱非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未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並為必要處置,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離開現場,即使事後和解,仍不影響肇事逃逸之故意及違規事實認定。
何姓車主指出,當時買東西有聽到撞擊聲,發現機車倒地,就過去扶起來,趙女有下車,有跟她說自己沒事, 當時沒有說到賠償的事,當下不知道有車損,是拿完東西回來要騎車才發現,那時才聽到周圍的人幫報警,自己才跟著報警。車主也傳訊息跟趙女說,「她報警了,結果我多一張罰單,哈哈。…其實就是殼破掉,結果我要付錢,跟我說幫我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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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根據雙方互動情形,應認何姓車主在現場並無追究之意,趙女既經何姓車主同意而離開現場,自不能認趙女主觀上有逃逸避責,雖事後何姓車主發現有車損而有報警之行為,仍不得倒果為因,判決撤銷原處分,並要台中交通裁決處給付趙女84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