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江蘇泰興一名張先生日前在上班期間,趴在辦公桌上睡了1小時,被公司以「上班期間睡覺」為由開除,令他氣得將公司告上法院。當地法院近日公布此案的審理結果,判決公司應向張先生支付賠償金35萬餘元(人民幣,上同,約台幣1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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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蘇新聞》報導,張先生是公司一部門的經理,事發前一天,開車到半夜,第二天上班時,因過於疲憊,故在自己的座位上睡了1小時。人資的相關員工寫了一份《面談表》,內容寫道「張先生在上班時,犯困導致睡崗行為,違反公司規章」,並要求張先生在該表上簽名確認。
法院認為,張先生在該公司任職20年,且多次因表現優異,加薪升職,張先生確實有違紀行為,但從他的職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並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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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從張先生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後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並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公司僅因他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就直接解除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甚至違法,故該公司須賠償張先生3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