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騎士阿祥(化名)去年11月間騎車外出時,因不滿一名汽車駕駛從停車場左轉進入道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憤而長按喇叭、比中指,一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不過,全案上訴至二審之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祥是因為駕駛的行為危及生命安全才會怒比中指,並無侮辱之意,於是改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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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祥去年11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21巷,一名汽車駕駛從旁邊的停車場駛出並轉進21巷,卻沒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他心生不滿,於是長按喇叭、比中指,隨即騎車離去,事後卻因此挨告,一審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
阿祥提出上訴並表示,他確實有對駕駛比中指,但當時駕駛直接從停車場衝出車道,他自認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才會帶著複雜的情緒比中指,沒有故意侮辱的意思。
新北地院二審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駕駛從停車場車道駛出時,不到1秒就轉進21巷,過程中並未暫停注意是否有其他往來車輛,考量到駕駛與阿祥互不相識,也無宿怨,阿祥主張是因為駕駛的行為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才會比中指,並非全然無據。
再者,法官表示,阿祥比中指的時間短暫,不到1秒,沒有持續謾罵或攻訐,應當屬於偶發、輕率的負面冒犯言行,縱使粗魯不雅,但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踰越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最終採信阿祥的說詞,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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