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勞動部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指涉霸凌下屬、導致吳姓男職員輕生,引爆輿論撻伐,閣揆卓榮泰與總統賴清德也相繼為此道歉試圖滅火,閣揆更表示要移送檢調徹查,律師謝岳龍分析,《刑法》尚未定義何謂「霸凌」,加上「求好心切」的職場責罵很難被認定是尋短唯一原因,可能頂多追究謝宜容的「傷害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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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1日)有民代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謝宜容涉嫌過失致死,而當初相驗吳男遺體的新北地檢署,也主動簽分「他」字案、蒐證謝宜容有無瀆職行為,謝宜容昨(20日)道歉聲明雖稱「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卻又撇清吳男之死「與本人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更引爆輿論怒火。
謝岳龍表示,謝宜容已承認常有對下屬咆哮、情緒易失控狀況,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上,比較容易證明她因故意或過失釀成本件憾事,但刑事責任須遵循嚴格證明,尤其對於吳男之死,要建立謝宜容領導統御風格是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連,而非僅憑眾口鑠金的「逼死」說法就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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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龍指出媒體報導,謝宜容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任內,100多位員工異動逾80人,包括10多位幹部,可見謝宜容帶兵作法確有爭議,但也反向證明,即使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下屬仍可調離是非之地擺脫惡主管,或選擇隱忍不把羞辱言語放心上,尋短不是必然結果。
此外,謝岳龍表示,「霸凌」不等於「凌虐」,《刑法》定義「凌虐」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但《刑法》尚未定義何謂「霸凌」,若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霸凌」至少須有「持續性」與「羞辱性」,並造成受害者身心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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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龍指出,職場難免上級責備下屬,就算用詞很傷人,若偶一為之、再冠上「求好心切、目的良善」等正當理由,社會通念未必就構成霸凌,除非修法增訂罪名或制定專法加以處罰。
難道謝宜容對於吳姓男部屬自殺身亡一事,除了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懲處責任,目前就沒有刑責可追究?
謝岳龍分析,若有客觀事證,能證明吳男生前長期不堪謝宜容嚴格要求,出現身心受挫,甚至精神恍惚等壓力症狀,還因此就醫服藥或尋求諮商輔導、向同事或上司訴苦,且謝宜容明知吳男身心狀況已不佳,仍持續言語刺激、毫不留情,則謝宜容可能會有故意傷害刑責。
謝岳龍指出,傷害罪不僅處罰造成他人身體外傷的行為,也包括傷害他人「健康」、涵蓋造成身體機能與精神狀態受損行為,法定最重為5年徒刑,若因傷害而致人於死,刑責更加重到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但吳男是自殺身亡,謝岳龍認為,謝宜容即使施加職場霸凌造成吳男身心傷害,跟吳男之死仍難建立直接因果關連,如同前述,其他職員可能也承受謝宜容的言語暴力,但沒因此尋短,所以就算檢方起訴,法官也很難判得下去。
若謝宜容事先完全不知吳男身心狀況,謝岳龍表示,依謝宜容的學經歷和社會歷練,足以理解工作要求過苛、責備過於嚴厲,可能造成下屬身心受創,卻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許可追究她過失傷害責任,但若要加重到過失致死,關鍵仍在於如何證明謝宜容的不當行為,與吳男之死有何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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