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大學法律系畢業的江姓男子明知自己沒有律師身分,卻兩度幫同一家公司寫訴狀並出庭,同時提前收取近6萬元酬勞,第二次出庭時,當場被法官識破揪出並非律師身分,桃園地院簡易法庭判決,江男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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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調查,37歲的江姓男子未領有律師證照資格,卻於2021年7月間,得知某企業公司有僱傭爭議訴訟糾紛,竟以律師身分與該公司訂定契約,並收取3萬9800元酬勞幫寫訴狀及擔任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幫忙出庭,但當時假律師身分未被識破。
隔年5月江男再度向該公司以2萬元報酬處理該公司與另一間公司之間不當得利訴訟糾紛,江男以委任律師身分在桃園地院出庭時,被承審法官當眾揪出其身分有異,委託者才驚覺找到假律師,經由桃園地院予以告發。桃園地檢署複訊時,依違反律師法將江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簡易法庭審酌被告江男破壞司法威信,損害司法人員形象,且其大學法律系畢業,具有高於一般人之法律知識,所為尤屬不該。又犯後始終矯飾卸責,態度極差,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學歷。判處江男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