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環保署官員偷親、撫胸性騷多女卻未積極處置 監察院糾正環境部

▲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李健育在職期間,遭控涉及性騷擾案件,監察院通過糾正環境部,認為有處置過於消極被動,有未通報專責單位、未進一步查證及未積極處置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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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指出,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為,為性騷擾慣犯。其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其反覆針對女性同仁所為之不當碰觸身體隱私處等性騷擾行為,實已構成性工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之權勢性騷擾,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並於11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李健育長時間對女性同仁,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廠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如偷親、撫胸,還還詢問被害人「想當到什麼職位」。

三位監委指出,前立委陳椒華於112年7月間舉行記者會揭露性騷擾慣犯李健育所為之8件性騷擾案件,其中第4、7、8案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有未通報專責單位、未進一步查證及未積極處置等缺失。另張前署長於本院詢問時亦坦承處理第8案有所疏失,監察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於11月20日通過對環境部之糾正案。

三位監委表示,有關李健育之違失行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依監察法第15條移請法務部轉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另原環保署或所轄單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原環保署遲至前立委陳椒華對外揭露李健育之惡行後,始於112年7月26日將李健育改任非主管職務之技監,未能依性騷法及早處置,防止其利用總隊長之職權或身分為性騷擾行為,實屬怠責,故糾正環境部之違失,並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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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監委說明,前立委陳椒華舉行記者會除揭露李健育為「環保署之狼」,另並指控張前署長疑似包庇。然經查其舉發之8起案件,原環保署稱僅接獲4案(第1、4、7、8案)相關資料,其餘案件政風室於112年7月27日函請該署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檢視104年至111年間曾否接獲相關陳情、檢舉或申訴資料,惟各單位回覆資料仍無第2、3、5、6案相關案件,故該4案政風室迄未蒐獲相關資料,另第1、4、7、8案亦難以逕行認定張前署長有刻意包庇李健育之情事。

其中第1案:因該署無單位表示曾接獲相關申訴,亦無相關書面資料,致無法依性騷擾防治相關程序處理,自當無張前署長知情包庇之情事。有關於第4案:原環訓所於109年11月間接獲產基會通知,有訓練班學員反映李健育在課堂上性騷擾某位女學員情事。當時原環訓所多位主管對該案進行共同研商,以本案屬於某基金會事後報備性質,受騷擾當事人亦表示不再申訴追究,且該所非性騷擾申訴之受理機關,共同意見傾向不再向上陳報或通報原環保署,經時任所長決行後將該案存查,確實未通報原環保署專責單位處置,張前署長自始至終並未知情。

有關於第7案: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於112年6月16日收到民眾來信,已具體檢舉「李健育在109年12月14日高雄的會議晚宴結束後,熊抱一位不勝酒力的女性主管」等語。惟該署人事室竟隨即制式回覆「本署對於性別平等案件已訂有相關處理規定,……感謝您來信指教」,未進一步查證檢舉內容,更遑論對李健育為行政處置。直至陳椒華前立委舉行記者會後,始由該署政風室介入調查。而疑遭性騷擾之女性主管,因仍在公務體系任職而不便出面受訪及舉發,致無法續依性騷擾防治相關程序處理,張前署長自始至終並未知情。

有關於第8案:原環保署於110年7月間收到某公司送達之性騷擾決議書,並建議該署對李健育適當行政處置以達訓誡之效,即可知李健育曾對委辦公司女員工有性騷擾之言行。惟該署人事室審酌後擬處原則尊重某公司所為決定,張前署長批示「如擬」後未另作其他裁示,因而未對李健育有任何之處置或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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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指出張前署長於本院詢問坦承「我沒有找李健育來問過這些事」、「某公司建議依相關職權進行適當之行政處置,以達訓誡之效,人事室簽的跟對方公司建議不符,我在批示過程沒發現,這缺失部分,我承認」。本案張前署長確有處理疏失,然經衡酌李健育非張前署長所直接任命,張前署長工作地點在台北,而李健育駐地在台中,若未經由首長信箱知悉或接獲通報,實難以瞭解其與女性同仁之互動情形,故難謂張前署長有刻意知情包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