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綽號「發哥」的男子陳超羣,自2012年間起在高雄設立辦公室,對外自稱其在澳門威尼斯人賭場、新加坡金沙賭場經營VIP 賭廳及生技公司,如參與投資每月可獲取投資金額3%至6%不等之紅利,非法吸近9億元,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判他14年,台南高分院26日,改判他14年4月,犯罪不法所得沒收。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被告陳超羣坦承其自2012年間起,在高雄市鼓山區設立辦公室,對外自稱其在澳門威尼斯人賭場、新加坡金沙賭場經營VIP 賭廳及生技公司,如參與投資其前開賭場、生技公司業務之經營,每月可獲取投資金額3%至6%不等之紅利,如投資達一定之金額,得免費招待前往澳門、新加坡之賭場參觀旅遊,且如投資人另招攬其他下線投資達一定金額,並經被告同意者,即可取得「經營管理權」。
經營管理權人係集團與其個人下線投資人之窗口,負責代集團收取資金及發放紅利,並得自其招攬投資之總金額(含自己及其他下線之投資金額)多抽取1%至2%不等之紅利,及自行決定下線投資人之紅利成數,而以此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而後指示部分共犯將收取之部分款項以不實之投資理財、觀光支出之名義,向海關不實之申報,攜至境外後交予被告之違反銀行法、洗錢等犯行,並有相關證據可佐,事證明確,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將他判刑14年。
陳超羣認為判刑過重而提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即使前於澳門從事博弈事業,但對於我國處罰違法吸金之違反銀行法行為,尚難推諉不知;且被告雖主動回國投案,且坦承犯行,但其吸金金額龐大,犯罪情節不輕,無情輕法重情事,故被告無從要求減輕其刑。
二審法官認為,一審就檢察官於二審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未及審酌,且一審部分記載或小計之吸金金額有誤,被告犯罪實質內容及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之金額均有增加,是一審就事實認定、量刑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諭知均有未當,故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4年4月。並就被告違反吸金犯行所得8億多元之未扣案犯罪所得,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件得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