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洪姓男子2022年11月26日返回台南北門區投票後,遇到有債務糾紛、正在騎機車的洪姓被害人,雙方發生口角後,洪嫌竟駕車碰撞對方機車,2人對罵又發生追逐,洪嫌駕車不斷緊逼,導致被害人失亊撞樹傷重不治。國民法庭29日宣判,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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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 2022年11月26日洪姓男子投票後,於當日下午2時38分左右,駕駛自小客車停等紅燈時,洪姓被害人剛好騎乘機車停在洪嫌右側,2人疑因債務糾紛互嗆後,洪嫌開車輕撞機車車尾,致對方人車倒地,洪倒車後,竟再度駕車朝向站立於公路中間的洪姓被害人駛去,洪男側身閃過後,兩人並隔著台17線公路相互對罵,洪並開車追逐對方,並持續加速追逐並逼洪男機車,使騎乘機車的洪男高速向前行駛,於接近台61線高架道路下方時,在洪嫌高速緊貼壓迫下失控打滑人車倒地,身體撞擊路旁樹木,洪男送醫不治。
台南地院國民法庭依據被害人受傷情形,以及法醫師到庭的鑑定意見,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施用毒品的事實,並非致死或不能安全操控機車的主要原因,洪嫌有撞車、高速追逐逼車行為,且有酒駕情形(酒測值每公升0.12毫克),被害人倒地之後,被告並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施救。犯罪後並無道歉及賠償作為,且以無從採信的辯解試圖翻供否認犯罪,難以認為心存悔意。
國民法庭審酌被害人曾多次不合理地向被告討債,案發當日前,被害人曾經毆打及辱罵洪嫌,導致洪嫌行為失控。惟高速逼車的過程中,洪嫌曾經煞車減速以避免撞及洪男機車。被害人最後倒地位置,路旁有砂石及樹木,導致被害人滑倒及身體撞擊樹木而傷重死亡,並非單純因洪嫌高速貼近駕駛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且洪嫌雖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施救,但繞行村莊之後立即駕車返回現場查看,並非全然不顧被害人死活。合議庭認定告最後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故意而高速逼車,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而依傷害致死罪,處洪嫌有期徒刑9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