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49歲郭姓保全因不滿被開單,買汽油要縱火燒萬華分局,後因故作罷,改到羅東警分局成功派出所縱火,更開車衝撞緝捕的警員,造成2人受傷。日前判決出爐,宜蘭地院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處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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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今年5月28日郭男因未繫安全帶被萬華分局開單,隔天凌晨2時28分便前往加油站購買7元汽油,打算至萬華分局放火報復,後因故作罷返回宜蘭。
之後郭男又因買便當被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開紅單,便於6月2日凌晨2時20分駕車至派出所,先在附近巷子徘迴勘查後,走到派出所後方,將汽油倒在布上浸染後,使用打火機點燃,連同寶特瓶一併丟擲在相連於派出所建築物後方車棚後,隨即駕車逃逸。
引燃機車坐墊後,火勢迅速延燒,造成車棚上方鐵皮、派出所牆面、採光罩、配電箱、監視器流竄,並致使車棚上方鐵皮受燒泛白及受損、派出所牆面剝落及燻黑、採光罩變色、配電箱及監視器泛黑,另有6輛機車、電線、店家冷氣機被燒毀,所幸及時撲滅火勢,未釀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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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凌晨4時30分,郭男見警方攔檢,竟開車衝撞警車,隨後羅東分局2名警員立即擊破車輛車窗欲逮捕郭男,過程中他依舊極力不配合,造成2警手臂皆受有擦挫傷。
法官審酌郭男曾有侵占、妨害公務、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僅因不滿遭警舉發開單,竟放火報復,惡性非輕,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7月,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處3年8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7月,合併處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