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新北市男子阿文(化名),趁著與女兒睡覺的機會,自幼兒園大班起到小四時,共4次撫摸女兒私密處。女兒隱忍到國中一年級,才向老師告知。案發後,阿文竟以高價iPhone手機為餌,引誘女兒不要將案情說得太清楚,試圖脫罪,阿文也一度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審理後,將阿文重判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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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文與妻子、女兒,曾共同居住在桃園楊梅的老家,當時還有爺爺奶奶同住。但阿文竟趁著妻子上夜班的機會,趁著與女兒同睡,在女兒大班時,首度猥褻女兒得手。之後阿文又在女兒小三、小四時,以同樣的手法,3度猥褻得手。
女兒被侵犯後非常驚訝,但擔心遭責罵,所以不敢反抗。一直隱忍到國中一年級,才向學校的老師說出實情,距離第一次遭侵犯已經相隔7年。校方通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全案因此爆發。阿文遭到檢方偵辦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阿文共犯案4次,判刑5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竟以女兒的供述顯有疑問為由,最後以查無實證改判阿文無罪。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又改認定阿文共犯案4次,成立4個對幼童強制猥褻罪。
而更一審量刑時更指出,阿文色慾薰心,違背倫常,對年幼女兒施以狼爪,影響女兒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甚鉅;且他矢口否認犯行,甚至在女兒做筆錄前,還以生日時贈送高價的全新iPhone手機引誘女兒,要求她不能對案情講得太仔細。更一審因此加重刑度,改重判阿文有期徒刑10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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