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北部一名邱姓商人意外猝逝,妻子隔天隨即到銀行領走丈夫戶頭472萬,並花費273萬元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生前債務等。婆婆認為遺產遭兒媳侵占,憤而提出民事訴訟。桃園地院審理後,近日判決媳婦應給付婆婆273萬餘元,婆婆則應給付78萬餘元相關喪葬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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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邱母主張,兒子2021年11月16日死亡後,兒媳已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她是唯一繼承人,但兒媳卻在11月17日自兒子銀行帳戶轉帳450萬元、提領現金22萬元,侵占原本應由她繼承的472萬元。扣掉兒媳已歸還的198萬餘元,還有273萬餘元未返還,因此提起訴訟。
妻子出庭時則喊冤,她領取472萬元後,用來支付丈夫喪葬費43萬9980元、靈骨塔位35萬元、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000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之貸款7萬5000元、債權人OO園藝維護工程企業社30萬元、丈夫辦理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丈夫109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還歸還了剩餘的198萬餘元,因此不應構成侵權行為。
妻子主張,她是清償丈夫留下的債務,丈夫遺產總額並未減少,加上剩餘的198萬餘元已於2022年12月返還婆婆,因此婆婆實際未受損害。
不過,婆婆駁斥,兒媳按自己意思支出這些金額,均由侵占兒子的遺產給付,兒媳分文未付,也未通知她,何況喪葬契約是兒媳與殯葬業者自行訂定,塔位還登記在兒媳名下,根本不屬於為死者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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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無論塔位在誰名下,均不妨礙婆婆不必另行支出塔位之利益,因此妻子支付邱男喪葬、塔位費用後,向作為繼承人的婆婆請求相關費用,自屬有據。不過,依法律規定,邱男死後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妻子領取472萬元時,主觀上已屬故意侵占遺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於本月宣判,妻子應給付婆婆273萬4919元,婆婆則應給付78萬9980元喪葬費及塔位費用。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