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控2男國3飆速176km!超扯算法曝 法官痛批「匪夷所思」判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圖/ETtoday資料照)

▲張、詹2男遭控在國3狂飆176公里,警方離譜計算方式遭法官痛批「令人匪夷所思」。(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佩蓁/台中報導

台中市區去年1月25日凌晨出現飆車競速活動,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影片後,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鎖定張姓、詹姓、李姓男子駕駛的3台車輛。檢方起訴書指出張男等人在國3苑裡交流道,以時速176公里狂飆,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不過法官審理時,質疑員警時速計算方式,竟不是以犯嫌實際行車時間及距離計算,而是依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採「速度倍率」方式計算,直批「令人匪夷所思」,判決張、詹2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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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書指出,彰化縣張男、詹男、李男(未到案,通緝中)等3人,去年1月25日凌晨得知台中市區有飆車活動後,於凌晨1時30分3秒分別駕車,從國3苑裡交流道,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高速飆駛,於凌晨1時44分39秒從國3龍井交流道南下出口駛離,1時51分抵達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二段,與其他車輛來回競速行駛。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詹雖坦承當天一同從國3行駛到台中市中華路現場,但均否認犯行,辯稱「我不清楚當時行駛時速多少,抵達中華路現場後也只有在旁邊看,沒有參與競速飆車」,並質疑檢方起訴書所載「平均時速約176公里」的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也無競速行駛畫面,並均無證據佐證2人在國道飆車。

據悉,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是依員警所採計算方式「依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與當天3部車實際行車花費時間,換算速率(24分鐘乘以60秒=1440秒,再除以97秒=1.605倍),此速度倍率1.605倍以國道3號最高速度110公里/小時,推估當時犯嫌於高速公路上以176公里/小時行駛」。

不過,法官調閱2人行駛路線地圖、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及時序一覽表,經查張、詹在國3行駛約31公里,耗時14分36秒(約876秒),以行駛距離除以時間計算,2人行車時速約為127公里,與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差距甚大,雖然計算結果已超過速限時速110公里,但僅超過約時速17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告2人超速行駛行為雖有不當,但未達足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危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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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指出張、詹等2人行經國3時均無交通違規紀錄,如果2人行車速度高達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理應遭交通監理機關科處罰鍰,但2人卻無相關違規紀錄,因此是否以時速176公里在高速公路狂飆仍存疑。

法官不解承辦員警為何不直接用距離除以時間,而是採用令人難以理解的「速度倍率」,承辦員警則證稱「主要是以正常的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所以會有倍數差,才用最高限速110公里乘以倍數差」、「當初就想要這麼算,我們主要是針對高速公路部分移送」,說法令法官直呼「匪夷所思」,判決張、詹2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