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佩蓁/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小雅(化名)從事「出租女友」賺外快,提供顧客約會服務體驗戀愛感,去年6月桃園一名張姓男子與她約定以時薪1000元為代價,由小雅擔任他的出租女友陪伴出遊,並說好不上床不包養;怎料約會當晚,張男帶小雅到摩鐵休息,一進房間張男就獸性大發,將小雅強壓在床上狂親狂舔,並對她指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理後,依犯強制性交罪,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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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指控,她事前就跟張男提過「出租女友」的價碼及內容,雙方約定1小時新台幣1000元,並強調「是沒有色情,不是包養的那種,不會性交易」,張男聽完一口就答應,雙方去年6月3日第一次約會結束後,張男也匯款600元給小雅。
去年6月8日,小雅與張男第二次約會,當晚張男先約她到購物中心見面,之後又去中壢及中原夜市,晚上便帶小雅到汽車旅館休息,沒想到一進門張男就開始對小雅毛手毛腳,還說一些騷擾的話,小雅嚇得大喊「不要碰我!」但張男仍強行將她按到床上,動手脫小雅衣服,對她又親又舔,過程中小雅夾緊雙腿,甚至出腳踢開張男,但仍不敵張男力氣遭指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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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主張,張男雖然有給她200元交通費及8000元現金,但這是她當8小時出租女友的租金,與性沒有關係。事後她趁張男去上廁所時,傳訊向友人求救,並通知男性友人將她救出,一同前往警局報警提告。
對此,張男雖然坦承有親吻小雅,但辯稱有在小雅配合下脫下她的衣物,表示對方同意親嘴唇、臉頰、胸部及撫摸其外陰部,但他沒有用手指插入陰道。且案發後1個月小雅還跟他見面,也有透過通訊軟題傳送貼圖給他,矢口否認犯行。
法官勘驗小雅與張男對話,案發後2日小雅曾傳送訊息質問張男:「我覺得我還是有必要讓你知道。你做的事,讓我沒辦法正常生活,我不自覺想到你做了什麼。很痛苦你知道嗎?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已讀是什麼意思」,張男僅回復「WORK」、「下班打給你」,且小雅後來7月9日再度與張男碰面,則1是為了蒐集性侵證據,因此認定張男辨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張男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且至今仍未與小雅達成和解,依犯強制性交罪,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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