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給她「上班」 女房東被判刑2個月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將位於新北市的某房屋出租給A女使用,後來A女被查獲從事性交易,她也因此挨告。雖然阿鳳堅稱不知情,但新北地院法官檢視A女的證詞以及A女與阿鳳的對話紀錄,發現她曾在訊息中提及「妳覺得那邊的客人好做嗎」等話,顯然是知情的,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

▲▼ 房東,租屋,房仲。(圖/CFP)

▲阿鳳將房屋出租給A女使用,但辯稱不知道對方從事性交易。(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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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鳳明知A女租屋是要從事性交易,仍將位於新北市的某房屋以每個月1.2萬元為代價,出租給A女使用;去年2月間有網友在網路論壇刊登性交易廣告,號稱「新人,保證沒約過」,被執行網路巡邏的警員發現,於是警員喬裝成客人,透過LINE聯繫,並與A女約定進行性交易,費用為1500元,進而將人抓獲。

A女被逮之後,出租房間的阿鳳也因此挨告,一審被法官依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阿鳳提出上訴並強調,自己只是單純租屋給A女,不知道對方從事色情行業,法官不能僅憑片面之詞就認定她有罪。

不過,A女出庭證稱,阿鳳是她的二房東,該房屋是租來「上班用的」,就是從事性交易,阿鳳也知道此事。而在A女與阿鳳的對話紀錄中,阿鳳曾傳訊息詢問A女「妳覺得那邊的客人好做嗎」、「我覺得這樣剛剛好,因為妳都按習慣了,我覺得客人那個亮度都說很好」等等。

新北地院二審法官認為,從A女的證詞和對話紀錄看來,阿鳳顯然知道A女租屋是為了從事性交易,她的說詞和客觀事證不符,因此沒有採信,本案犯罪事證明確,一審用法、量刑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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