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不停讓「已開出620罰單」 屏東里港警擴大取締

▲里港警分局23日起再執行無號誌路取締勤務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里港警分局23日起再執行無號誌路取締勤務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為提升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停看來車、減速慢行等觀念,防制無號誌路口或閃光號誌路口的交通事故,里港警分局特針對車輛在這些路口未停讓的違規行為,規劃於12月23日起執行交通大執法,藉以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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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港警分局今年以來針對無號誌路口未停讓作為,已開出620張告發單,籲請用路人遵守,確保交通安全。

交通組組長林中安表示,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再開。

另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温基興分局長呼籲,車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之認定標準,以「車輛未於路口停止線前完全停止後再行起駛」為主要判別依據。特別提醒用路人看到停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一定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期望透過這次大執法行動,提升民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共同營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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